一、申报条件
1、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
2、企业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实力,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较紧密的关系,有可靠的技术依托。企业拥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人数应占职工总人数的30%以上;直接从事产品研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3、企业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近3年连续盈利,资产负债率65%以下,销售利税率10%以上,无违反环境保护、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等方面的行为,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竞争优势。
4、企业用于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应占企业上年销售收入的4%以上,并单列明细帐户反映。
5、企业每年至少要有新技术研究或新产品开发项目1-2项。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额总和应占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每年至少申请2项专利,获得授权1项专利或取得1项市级以上(含市级)成果。
二、申报材料
1、六安市创新型企业认定申报书。
2、创新型企业实施方案。
(1)企业情况简介(包括管理运作模式);
(2)企业当前发展状况;
(3)技术人员结构及技术带头人培养情况(或紧密合作技术依托关系);
(4)技术创新研发硬件设施建设及能力情况;
(5)研究经费投入现状和预算(单列明细帐户反映);
(6)新产品开发计划;
(7)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当年总收入情况。预期年度收入;
(8)企业知识产权状况;
(9)企业要着手解决的问题;
(10)创新工作的组织和目标任务分解。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市直企业向市科技局递交申报材料一式3份,其它企业向其所在地县(区)科技局递交申报材料一式4份。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农委对直接申报的企业和各县区推荐的企业组织评审后,确定创新型企业名单,授予“六安市创新型企业”称号。市五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落实自主创新政策,指导帮助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督促检查创新型企业工作实施情况。同时,建立滚动发展和动态调整机制,对未按要求完成创新型企业实施方案目标任务或不再具备创新型企业条件的,将取消其创新型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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